第一条 为保障大型活动(300人以上)安全顺利进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报告厅、教室、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均应依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证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第三条 各单位组织大型活动须将申请和安全应急预案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向保卫处报备。
第四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大型活动由主办单位制定活动安保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联合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时,严格按场地容量控制人数,有条件的发放入场券,凭券入场,入场券禁止超员发放,禁止在场地内增加座椅占用安全疏散通道。
第六条 举办单位必须安排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场内外秩序管理,保卫处安排保安全程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第七条 活动开始前,保卫处安排消防维保、保卫人员和主办单位对场内有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整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停止使用。
第八条 对场内的电器、音响、参加人员的物品等要加强保管和看护,以防丢失和被盗。
第九条 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或情节恶劣的,报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二)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
(四)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五)禁止伪造、倒卖入场券或使用假废票入场。
(六)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后果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