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提升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安全至上、教育与管理结合、非必要不使用的原则,坚持“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总体目标,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各项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及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渠道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电动车辆,参照电动自行车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所有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禁止进入校园内所有建筑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制作和发放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负责校园公共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日常巡查、纠违处置工作;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日常检查管理;负责电动自行车出入校门的管理工作。协助属地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校园内交通事故纠纷,对违反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由保卫处确定处理意见。
(二)后勤处负责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桩的建设与维护;协助保卫处负责学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监督管理与违规停放、充电的检查和查处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做好全校教职工和临聘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处理违规行为。
(四)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协助做好学生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学生一律不得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及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渠道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电动车辆)。因残疾等特殊原因除外。
(五)各二级单位和部门负责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所聘用第三方服务人员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负责本单位所在建筑物及周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管理,加强对部门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所在建筑物的自查自纠,包括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建筑物内,禁止在建筑物内充电,飞线充电等。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关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照办理事项,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报办理通行证,加强师生员工特别是新进教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全力倡导低碳生活、健康出行。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后,由各单位审核统一到保卫处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每人限办一证,人车证绑定,每年审验一次。
第八条 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原则,学校严格控制校园电动自行车数量。确需使用并已拥有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使用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的流程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九条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非标电动自行车、改装电动自行车等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不准在校园内使用。
第十条 严禁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禁止伪造、盗取或变造校园通行证;严禁售卖、出租或出借校园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盗取或变造的校园通行证。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校园通行证清晰、完整。如有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更换。禁止故意损坏、遮挡、不悬挂校园通行证。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未办理校园通行证或校园通行证期满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安保人员有权对进出校园和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骑行电动自行车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校园道路电动自行车骑行限速15公里/小时。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学校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区域。
第十五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在校园所有建筑物内停放、留置或者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插座或者“飞线充电”等不安全充电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临时充电设施,仅供公用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不含教职工和非编人员)。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在校园建筑物内停放、留置或者充电。
(二)私拉乱接电线、插座或者“飞线充电”等不安全充电行为。
教职工第一次违规的,批评教育,取消个人本年度内评优评先资格,非在编人员退回派遣公司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次违规的,取消个人电动自行车校内行驶资格和个人本年度内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故意损坏、遮挡、不悬挂校园通行证。
(二)不服从学院相关管理人员管理。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电动自行车骑行规定的。
(四)电动自行车不在规定区域内停放,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行为。
第一次违规的,暂扣校园通行证一个月并记录在案;累计第二次违规的,注销校园通行证,同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被注销校园通行证的,车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保卫处办理校园通行证注销手续,上交校园通行证,并将电动自行车带离校园;逾期未办理的,将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回收校园通行证交至保卫处注销。
第二十条 日常巡查发现长期无人使用、未办理校园通行证、校园通行证期满或者已被注销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将协助交警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中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