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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4-12-25 10:45  

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学习、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学习、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凡在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和行人,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在校园道路通行时,实行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三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服从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章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校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学院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按照各单位职能对学院交通安全管理任务进行分解。

(三)制定学院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完善各项校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四)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五)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

(六)保障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七)部署师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指导、协调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条  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为交通安全主管机构,职责是:

(一)落实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二)负责对进入校园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驾驶人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三)负责校内交通标线、标志的绘制,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四)负责检查与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及其它交通问题,对违反本办法及学院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五)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六)负责校内通行车辆证件的制作和发放。

(七)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开展交通安全宣教工作,通过入学教育、主题班会、职工大会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师生员工有自觉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义务。

第八条 各单位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各单位联系的外来办事、服务、施工等人员、车辆确需进入校园的,应通过学院网上办事大厅或安排专人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告知车主车辆进校后,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遮拦、占用、损坏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拦交通设施,影响对行人和驾驶员的警示作用。

第十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的同意。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设施复原,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摆摊设点等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在路牌、路标等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牌等行为。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校园交通安全的需要,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院各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保人员有权核验通行人员身份,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

第十六条 人员进出校门,在通过人脸识别闸机时应做到“谁刷脸,谁通行”,一人一闸,不得尾随。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校内骑行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主动避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抢道。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服从安保执勤人员管理,校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八条 行人、非机动车应分别走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倡导靠右侧通行。

第十九条 禁止共享单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禁止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滑板、轮滑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打球、嬉闹、放风筝等;

(三)骑行玩手机、戴耳机、追车、骑快车、急转猛拐、违规载人、脱把骑车等;

(四)未经批准在道路上举办娱乐、比赛、集会等活动;

(五)影响人身安全和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进校的非机动车应停放指定的停车区域内,禁止随意停放。对乱停放、无主、破旧长期不用的非机动车,保卫处有权集中进行清理。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院各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门卫和执勤人员管理、检查

(一)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减速慢行,坚持“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原则,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二)校门口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限速2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

(三)严禁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严禁逆向行驶。

(四)严禁在校内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试车、飙车等。

(五)校园内禁止鸣笛、夜间规范使用灯光;不得遮挡车辆号牌。

(六)驾驶时不得有抽烟、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七)临时停车时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须经“车辆识别管理系统”验证后出入,一车一杆,严禁跟车、闯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或车主承担。

第二十四条 外运物品的车辆出校门时,凭保卫处签发的出门证并由门卫登记、核验后,方可出校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抢修抢险、救护等各类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时,安保执勤人员应主动疏通道路、引导车辆至正确位置,确保安全通行。

第二十六条 禁止200CC及以上排量摩托车进入校园,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非特殊情况,出租车、网约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八条 校园通勤车、公务车由党政办负责管理。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和维保,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文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遇到学生下课、队列等人员密集时,应主动避让,禁止鸣笛、抢道。

第三十条 为学院生产、生活、施工等服务的保障车辆, 由相关部门申请录入车辆识别管理系统”,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入校园指定区域。

(一)所有货运车辆(含食堂供货车辆、快递车辆、垃圾清运车辆、工程车辆等)一律从学院北门进出,进出时间为上午8:00-10:00、下午1400-15:40,其余时间段禁止入校(寒暑假学生离校后除外)。

(二)校园内从事劳务和提供服务人员的车辆禁止私载学生出入,不得从校外携带或向学生兜售各种食品、烟、酒等,一经发现将取消进入校园资格并上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

(一)进入校内的其他车辆在道路停车位靠右顺向停放,在行政楼、公共实训基地地下车库及室外停车场倒车入位(车头朝向通道),禁止占线停车。

(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院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三)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四)学院通勤车和公务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

(五)经允许进入校园的社会车辆在行政楼前广场西侧有序停放,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停放,其他未经允许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六)外来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否则,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放

(一)停放非机动车时,应当下车推行,并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或指定区域规范、有序停放。

(二)全院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三)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阻碍道路通行。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给电动车充电,严禁将折叠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电瓶拆卸拿到办公室、寝室等室内场所充电。


第七章  违规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规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人员和车辆驾驶人,保卫处进行劝诫,拒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由学院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对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影响交通的,学院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三)外来车辆不服从学院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校园,持有的学院机动车通行证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四)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3次(含3次)以上的,采取锁车轮、牵引车辆、暂扣通行证或注销通行证,并通报所在单位;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自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

(一)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22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院保卫处2612119。

(二)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三)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拍照取证后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四)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酒驾或者毒驾,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机动车辆行驶及停放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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